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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税收优惠政策及常见问题解答(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减轻毕业学生等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当年首次入职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如,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二、哪些人属于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如,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三、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四、纳税人如何适用上述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方法?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如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五、公告实施时间是什么?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3、请问哪些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可以适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


一、政策解读+报表填写


1、这项费用已经全面免征啦,企业务必确保应享尽享!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能享受该政策的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简而言之,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2020年全都不需要缴纳该费用了。


part 1 谁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1.广告服务: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娱乐服务: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总结:根据25号公告内容,即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均可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part 2 哪些属于广告、娱乐服务范畴

1.广告服务概念:

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温馨提示:广告设计、广告品的文印晒图,不属于广告服务,而是属于设计服务。

2.娱乐服务概念:

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part 3 如何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

1.广告服务纳税人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温馨提示: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2.娱乐服务纳税人

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part 4 如何申报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看似很简单的计算,但在免征申报上又出现了问题,好多读者朋友反映填表出现问题:

案例:

我单位本月广告项目收入13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广告业和娱乐业缴费人可享受免征2020年全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填写在免征收入栏次后,系统提示超过免征限额应该填在第1栏次应征收入栏,怎么办?

正确操作: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2栏“免征收入”栏次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依然按照原政策按月申报不得超过20600元(含税),按季申报不得超过61800元(含税)。

您单位本期收入为13万元,应填写在第一栏“应征收入”栏次,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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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在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栏次已自动置为0,无需缴费,自动实现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免征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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