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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解答1、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增值税方面,依据规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已经进行抵扣,则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不存在真实交易,虚开发票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存在真实交易且支出已经发生,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或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后,虚开发票对应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会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如果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被定性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收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就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吗? 不一定。 如果受票方不存在真实交易,且有“让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虚开的主观故意,如支付开票费等,那么受票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于此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同的税务机关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定性。有的税务机关会认为这是两个行为,应分别定性为偷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罪并罚;有的税务机关认为这是一个行为,应当定性为偷税,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公安。 如果受票方存在真实交易,且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虚开的主观故意,那么不能认定受票方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此时,需要区分受票方是恶意接受还是善意接受。如果有证据表明受票方明知是虚开的发票仍然接受的,且造成税款流失的,应当认定为偷税;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受票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则应归于善意取得。 4、税务局什么时候会通知企业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行核查? 税务机关在查处A企业后,如果定性A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会对A企业的下游企业,即收到A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B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这时,B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局就会向B企业下发相关文书,通知B企业收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对B企业开展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