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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税收优惠政策及增值税案例分析

(1)全国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标准轻型汽车

生态环境部、工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207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对20207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


(2)加速药品上市注册六类药可申请优先审评审批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自20207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建立药品加快上市注册制度,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审批程序。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国家药监局规定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3)增值税小规模报表填写:普通发票  3%降1%


未达到起征点:填写主表第10栏次或11栏次


达到起征点:填写主表第1栏次和第三栏次,主表18栏次填写2%差额,减免明细表-减税项目填写2%差额



(4)【案例】甲企业主要从事生活服务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2020年6月,甲企业共计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含税),其中取得生活服务业销售收入200万元(含税),取得其他销售收入100万元(含税)。对于取得的生活服务业销售收入200万元(含税),甲企业适用《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规定享受了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当月共计发生销项税额1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共计12万元,但甲企业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金额。那么,当月甲企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优惠后,在当期纳税申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注意事项1.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需要考虑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注意事项2.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我们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是否需要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因此,在本案例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2万元×200万元÷200+100)万元=8万元

本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2-8=4万元。

 

注意事项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三条规定: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因此,在本案例中,甲企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4*15%=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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