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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常见问题解答

1、工资薪金“不一定”税前扣除!!!

疑问一:实际发放职工的工资薪金,一定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不一定,只有合理的工资薪金才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疑问二:当年未实际发放职工的工资薪金,当年一定不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不一定,若是当年发生了也计提了,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前发放的工资薪金,也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疑问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来税前扣除?

答复:不一定,若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若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个税预扣预缴方法的调整,涉及哪两类人?

解答:本次个税预扣预缴方法的调整适用下列纳税人:

1、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2、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

注:该个税预扣预缴的方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3.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是否可以入账?

解答:不可以。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以下称汇总单),是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通行费电子票据(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才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因此,汇总单只是辅助证明资料,需要凭通行费电子票据作为原始核算凭证入账的。

参考政策:《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4.小规模自开增值税专票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如果企业没有发生需要预缴增值税税款的情形,只是就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开具专票的话,是不用在开具专票时预缴增值税的,在正常的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即可。

提示:①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时需要预缴的情形一般包括: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②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根据纳税期判断,月报10万,季报30万),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三)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

5.单位价值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中,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何判断?

解答: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第一条(二)。

6.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因此,理论上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一般纳税人也能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具体也可与所属税局进行确认。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第(二)项。

7.企业在高温天气给员工发放的饮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企业在高温天气给用工发放的饮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需要分情况,比如:

1、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饮品,比如在高温作业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防暑降温的饮品、药品等,没有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时可以进行抵扣(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就不能进行抵扣了)。

2、发放给所有员工饮用,实质上属于一种集体福利性质的支出,其进项不得抵扣。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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