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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税务问题解答一、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1%税率发票的政策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三、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现就我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在江西省内注册登记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二、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 三、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 四、缴纳义务人可选择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其中,选择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缴纳应缴费款;选择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 五、选择按季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当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六、缴纳义务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或者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